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00583号“花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09号
申请人:巨晓英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0583号“花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874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字形、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服务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是申请人主打品牌,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大量宣传,在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服务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