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东清李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06595号“东清李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19号

       

      申请人:李壮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6595号“东清李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41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排列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且宽展期已过,现为无效商标。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