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FIN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481643号“GOLDFING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00号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金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1643号“GOLDFIN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3942号、第49739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到期未续展即将无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广泛、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