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269543号“统绿新百伦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393号
申请人:林青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9543号“统绿新百伦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08740号“新百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00985号“新百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00986号“新百伦 NEW BOLU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600987号“新百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20097号“新百伦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846492号“新百伦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七属无效商标。且引证商标四、五均处于评审应诉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五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4、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基于申请人企业的发展目的,申请人申请注册的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未使用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均处于不予注册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集中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60余枚商标,其中包括“NIKESUPER”、“巴黎世家”、“椰子阿迪”、“LVNIKE”、“琼斯杰克JONES JACK ”等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统绿新百伦樱”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新百伦”,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申请人集中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多枚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的标识,其行为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易误导消费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引证商标四、五的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