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21887号“董文学家传胃科传承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04号
申请人:陕西红顶名医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太和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1887号“董文学家传胃科传承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己的独特含义及代表,不存在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中国姓名完全相同的人数不胜数,且在“中国军网”中的历史名录中并未查询到“董文学”的名字,并非中国烈士名称。申请商标已得到“董文学”教授的授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董文学”,为中华英烈网收录的烈士姓名,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