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834009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72号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安市香柏木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18340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及图”商标、第2014925号“红蜻蜓及图”商标、第3166179号图形商标、第4370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鞋服装类产品就已有很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经被认定驰名,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会误导公众,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证;
2、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慈善证书;产品部分荣誉证书;
3、申请人在A股主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资料、广告费用审计报告、电视广告截图;
4、申请人报纸、杂志、网络宣传资料;
5、申请人店铺产品图片、户外广告、参加展览会图片;
6、申请人广告合同及广告发票资料;
7、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书;
8、关于第1734129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9、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证;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资料、已无效的模仿申请人商标的信息资料;
11、民事判决书、异议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2016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在商评字(2018)第00763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部门、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红蜻蜓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主张,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时,已充分考虑其知名度因素,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