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75924号“寰宇茂昌 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71号
申请人:深圳市利昌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5924号“寰宇茂昌 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第一个“寰”字明显采用了艺术化的字体,公众能轻易识别出商标中包含的艺术化设计成分,第二个“寰”主要作为图案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具有可注册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