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一起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59603号“一起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14号

       

      申请人: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9603号“一起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物质加工类服务项目上属于暗示性商标范畴,其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协议、发票、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一起绣”组成,其注册使用在纺织品精加工、刺绣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特定含义,从而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