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普生达 HOPE ST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610227号“豪普生达 HOPE ST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00号

       

      申请人:上海豪普生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0227号“豪普生达 HOPE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14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14637号“LONGWAN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嘉卉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