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圣蒂佛SCENTIF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50309号“圣蒂佛SCENTIF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39号

       

      申请人:邹月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0309号“圣蒂佛SCENTI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69901号“SCENTIO”商标、第34537385号“SCENTIO INSPIRED BY NATURE”商标、第34248818号“VSCENTIO INSPIRED BY NATUR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均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相关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