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8964674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66号 - 申请人:株式会社奥碧虹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964674号“雅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6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奥碧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64674号“雅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4854号“雅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12888号“雅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92901号“雅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05908号“雅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219012号“雅思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四,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第1664期、第1683期、第1670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关于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