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19383号“TE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63号
申请人:德司达染料经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9383号“TE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517号“TEFLON”商标、第1010413号“TEFLO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一、二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有所不同。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