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36169号“L'HOMME YVES SAINT
LAURENT PARFUM SIGNA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37号
申请人: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6169号“L'HOMME YVES SAINT LAURENT PARFUM SIGNA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7237号“雷哈慕 L'HOM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中的多个含有外文“L'HOMME”的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早已成功注册了国际注册第916525号商标,且该商标知名度远高于引证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互联网关于“Prada L'Homme”、“娇兰L'Homme Ideal”“范思哲L'Homme”男士香水的相关介绍;《法汉大词典》关于“L”和“HOMME”的释义;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引证商标在商标交易网站上进行售卖的网页页面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