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72260号“RISINGS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33号
申请人:佛山市爱居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2260号“RISING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7849号“旭日RISING 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3781806号“RISINGSUN MEMBRA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2、行政处罚决定书;3、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一提交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消毒设备商品以外的灯、LED灯具、汽车灯、灯罩、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电灯灯头、照明用发光管、球形灯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