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67552号“DEEP DOWN YOU WANT
THE B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28号
申请人:约翰逊户外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7552号“DEEP DOWN YOU WANT THE 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欧盟已获准注册,其在中国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其产品的相关介绍;2、百度搜索“DEEP DOWN YOU WANT THE BEST”的结果截图;3、2015-2018年申请人在中国大陆的商品型录;4、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5、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6、申请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的注册证及翻译。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英文“DEEP DOWN YOU WANT THE BEST”构成,其译为“内心深处你想要最好的”,指定使用在水肺潜水用脚蹼商品上,消费者易将之视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