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金海岸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619577号“金海岸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27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9577号“金海岸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57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山东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619577号第33类“金海岸”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和有效性有所质疑,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发票(公证件);
      3、产品购销合同;
      4、产品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发票和购销合同的购买方与被申请人为关联公司,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仅为象征性的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山东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山东鲁东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青岛金海岸酒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200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8月13日。该商标经转让及注册人名称变更,现注册人为山东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山东绿色庄园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3在指定期间内,销售方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山东绿色庄园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方为“山东鲁东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物为“金海岸干红葡萄酒”,且该项交易具有公开性。综上,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葡萄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酒(利口酒);酒(饮料)”商品与“葡萄酒”属于类似商品,故在“烧酒;酒(利口酒);酒(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应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