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9395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3327号 - 申请人:义乌市共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395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327号

       

      申请人:义乌市共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9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3765号“心同心珠宝”商标、第10109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品牌,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使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一般仅指申请商标标识本身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人为代理人注册超过其经营范围的其他商标的行为属于第十九条调整,并不单独构成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