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221394号“OIO物联网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669号
申请人:合肥瑞星联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1394号“OIO物联网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第4657905号“OJ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19年1月27日,第5331357号“01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19年10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383647号“OIO;可喜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自助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