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14485号“sunw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14号
申请人:天津尚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4485号“sun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4455号“世维Sunway”商标、第1922047号“上华Sunwa”商标、第7755232号“Sanway及图”商标、第8753298号、第19000988号“创业邦 scu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