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66151号“锦稻东晓
JINDAODONGX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15号
申请人:拓小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6151号“锦稻东晓 JINDAODONGX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57614号“食美记及图”商标、第10885668号“皖珠及图”商标、第28345398号“元丰及图”商标、第19583320号“湘宜醇和及图”商标、第36369741号“川乐稼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