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ESTO MEUCC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082号“SESTO MEUCC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30号

       

      申请人:佛罗伦萨•塞斯托梅鲁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082号“SESTO MEUC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5598号“赛思图美姿 SESTO MEU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中,状态不稳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引证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