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063232号“泰山T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泰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汪国仓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3232号“泰山T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8426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已经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关于耐火材料制品经营业务合作方案的报告》;
2、《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泰耐拟开展耐火材料制品经营业务合作事项的批复》;
3、申请人与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4、申请人与上海泰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5、上海泰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证据1至4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批复文件均为单方行为,上海泰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权使用复审商标且发生时间在2007年,与本案无关联性。2、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标,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耐火材料、耐火砖等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1、关于被申请人所称证据1、2、3、4上海泰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权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现补充2015-2018年度商标授权书。2、申请人使用的“树脂结合不烧铸口砖、树脂结合不烧塞头砖”等商品落脚点均为“砖”字,无疑体现的是复审商标的在“面砖”商品上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6、相关商标授权书。
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材料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再交换材料意见与答辩材料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1996年03月25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1997年07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19类“耐火材料”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至2027年07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可以证明申请人与上海泰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合作,且申请人与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为子母公司,申请人母公司亦同意了业务合作事项。证据6为申请人授权上海泰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5为上海泰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其中体现的“树脂结合不烧铸口砖、树脂结合不烧塞头砖”等商品均属于耐火材料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耐火材料”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综合申请人所交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