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87527号“十全富贵 日威RI W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16号
申请人:中山市日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国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7527号“十全富贵 日威RI 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的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8980号“十全富贵”商标、第33285121号“十全富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月饼;饼干;面包;蛋糕;糕点;三明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所以该引证商标对申请商标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其权利状态不清晰。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清晰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