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61382号“华致优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668号
申请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661382号“华致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华致”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华致”商标的拓展品牌,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80293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华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华致”商标使用、宣传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使用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