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婆大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1466136号“王婆大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4485号重审第0000001749号

       

      申请人:王倩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466136号“王婆大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18年2月8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24485号《关于第21466136号“王婆大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70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392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46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称再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再审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在二审判决作出后被公告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所依据的事实不复存在,国际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00800号“王玉婆大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