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74268号“阿拉达拉Ulladul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666号
申请人:阿拉达拉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74268号“阿拉达拉Ulladul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98608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与第20920890号、第12910361号、第150981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广泛投入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使用情况照片、品牌授权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幼儿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