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QIHONGMEN祁门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23768号“QIHONGMEN祁门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643号

       

      申请人:余杰
      委托代理人:天宸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3768号“QIHONGMEN祁门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的商标“祁门红”并非无其他含义,其本意为:祁氏家族渴望干出一番轰轰烈烈的事业,将家族文化发扬光大,源远流长。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祁门”,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无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