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23495号“XINGQIW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85号
申请人:李长强
委托代理人:天宸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3495号“XINGQIW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69776号“星启武及图”商标、第20662567号“XINGQIU.TV及图”商标、第26558462号“OAGREAT及图”商标、第205224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实物使用、荣誉资质及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