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712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73号
申请人:云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1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95207号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