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EAT T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68673号“HEAT T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71号

       

      申请人:上海热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8673号“HEAT 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47519号“熙碳 Heatton及图”商标、第7406182号“暖高 Hea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外形、含义均存在较大的区别,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在电子科技行业中已能识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来源。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Heatton”、“Heatop”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