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28225号“艺大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169号
申请人:南京正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8225号“艺大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中“家”字经艺术设计增强了视觉效果,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8852号“艺坛大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法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演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艺大家”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艺坛大家”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中文“艺大家”构成,其中汉字“家”已构成对汉字不规范书写的情形,易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与引证商标已形成区别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