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U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27949号“GU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43号

       

      申请人:德尔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7949号“G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59838号“HOLLISTEN及图”商标、第5502796号、第55027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进行任何使用已经超过三年,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已经对各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形、构图、寓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两商标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详细流程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