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讯博尔ZHONG XUN BO 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06743号“中讯博尔ZHONG XUN BO 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26号

       

      申请人:中讯博尔电气(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6743号“中讯博尔ZHONG XUN BO 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65521号“中邦博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都存在十分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自申请商标申请之日起就已开始使用,经过大量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经被广大公众所知晓,若申请商标不能获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使用证据、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相同类别上类似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