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70003号“土星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73号
申请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570003号“土星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2912号“土星人 TU XING 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车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