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626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00号
申请人:山东黑山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2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37499号图形商标、第12283658号图形商标、第8294943号图形商标、第21156534号“风琅及图”商标、第25034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图形设计来源及外观上有较强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参展证据、公司网址及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引证商标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