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熊猫不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39246号“熊猫不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798号

       

      申请人: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9246号“熊猫不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己创作的品牌,具有自己的独特突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大量的使用宣传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商标大量的宣传耗费了众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商标申请不成功将会造成无法想象的不利的社会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及获奖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073548号“熊猫不走”商标、第34979846号“熊猫不走”商标、第35013929号“熊猫暴走”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