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972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33号
申请人:蔡佐宾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72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66979号“ZHAOQ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96803号“康姿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905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健康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健康咨询、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