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11257号“创想城镇 URBAN
IMAGIN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28号
申请人:合肥合创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1257号“创想城镇 URBAN IMAGIN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5445号“创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08776号“创想 创想科学 LAB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08826号“创想 创想儿童实验室 LAB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45791号“创想工坊 DI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221637号“创想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437755号“VR 创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创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