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00885号“四岛极地罗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17号
申请人:珲春市延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0885号“四岛极地罗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126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来源,未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特点,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罗参”为俄罗斯海参的简称,指定用在“海参(非活)”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种类、品质等特点,指定使用在除“海参(非活)”之外的其余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