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595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270号 - 申请人:建拓极光(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59594号“中网网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270号

       

      申请人:建拓极光(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9594号“中网网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813号“中网认证”商标、第4369723号“中网”商标、第15201892号“珑璟文化及图”商标、第8052363号“天贝及图”商标、第634613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