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智诚实业 ZHICHENG INDUS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73503号“智诚实业 ZHICHENG

    INDUS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09号

       

      申请人: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3503号“智诚实业 ZHICHENG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879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55199号“智诚鼎;智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18805号“智诚资本诚 WITRUTH 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95700号“智诚 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代管产业、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智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