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38172号“聚车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02号
申请人:广州灯峰造极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8172号“聚车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09413号“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13488号“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59657号“聚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708211号“聚 元聚 元聚文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217520号“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所涉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决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