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91437号“羊羊小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00号
申请人:曲涛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1437号“羊羊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33673号“羊绒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63131号“方团结餐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84051号“北京恒欣顺源牛羊肉商贸有限公司 恒欣顺源牛羊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666971号“西域领头羊 马岩虎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706597号“麟翔盆盆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晨来香 L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478108号“竹镇聚福隆羊肉 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996244号“九只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449720号“呐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