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杰尼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15069号“杰尼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644号

       

      申请人:英国杰尼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王强)
      国内接收人:王强
      国内接收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金融街号楼号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5069号“杰尼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已由原申请人转让予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1585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设计使用早于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没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具有当然延续关系,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