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87053号“爱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642号
申请人:北京师大教科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087053号“爱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5454号、第34887837号、第360524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