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1372069号“璐比玛斯NOBEEMA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08号
申请人: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文金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21372069号“璐比玛斯NOBEEMA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402456号“NOBEEM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67142号“璐比玛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2、申请人的“璐比玛斯”、“NOBEEMAS”商标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商标。3、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在不同类别的注册申请情况;
2、引证商标作品登记证书;
3、引证商标参与活动的新闻宣传资料;
4、荣誉证书;
5、代言合同;
6、印刷单、订货单;
7、引证商标在企业自身相关的使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登山套具;锻炼身体器械;运动用球;大积木;玩具;晚会、舞会道具;射箭用器具;智能玩具;棋”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11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在先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登山套具;锻炼身体器械;运动用球;大积木;玩具;晚会、舞会道具;射箭用器具;智能玩具;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与商标使用无关,或为其他类别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璐比玛斯”、“NOBEEMAS”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登山套具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