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4346266号“BestValu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26号
申请人:巴拿马佳值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4346266号“BestVal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7224号“BestVa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8299号“BESTVA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02308号“BestVa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612516号“百斯威廉 Bestva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4336号“BestVa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与他人共同申请。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9567号“WFI THE BEST VALUE Price,Quality Servic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四、六均已被无效宣告,上述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BestValue”与引证商标五独立识别英文“THE BEST VALUE”在字母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基本相同,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金属工具箱(空)、金属制钳工台、弹簧(金属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金属法兰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水管、金属工具箱(空)、金属制钳工台、弹簧(金属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