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七彩映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97473号“七彩映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97号

       

      申请人:雪然美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797473号“七彩映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0505号“七彩映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10月20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无效已满一年。
      驳回决定中还援引第9324436号“七彩映像 COLORFUL IMPRES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驳回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七彩映象”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七彩映像”呼叫相同,字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此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康咨询、医药咨询、保健站、整形外科、医院、桑拿浴服务、按摩、美容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