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SACHAJ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4725940号“SACHAJU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74号

       

      申请人:丝嘉欢护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瑞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1日对第24725940号“SACHAJ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化妆品行业领域的企业,其“SACHAJUAN”、“三茶官”等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并且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3、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名下注册申请了799件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的互联网截屏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SACHAJUAN”洗发、护发商品已经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多个国家、互联网平台等销售。
      3、至本案审理时,包括争议商标在内,被申请人在第1、2、3、35等多个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82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迪凯瑞”“希茉儿”“纪梵婷”“哈罗小姐”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影视作品等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申请人提交证据多为互联网销售及宣传证据,其证明力较弱,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文字“SACHAJUAN”作为其商号、商标已在与洗面奶等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经在先使用“SACHAJUAN”商标,该文字字母组合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SACHAJUAN”文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包括争议商标在内,被申请人在第1、2、3、35等多个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82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迪凯瑞”“希茉儿”“纪梵婷”“哈罗小姐”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影视作品等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对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可见被申请人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