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CIPRESTES REAL COMPANHIA VEL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809号“ACIPRESTES REAL

    COMPANHIA VEL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82号

       

      申请人:COMPANHIA GERAL DA AGRICULTURA DAS VINHAS DO ALTO DOURO, S.A.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809号“ACIPRESTES REAL COMPANHIA VEL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8168640号“ACIPRESTES VINEYARD”商标、第15553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1日